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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如何避免弃婴

 很少进入公众视野的“弃婴”,却在上周成了全国讨论的焦点,原因是深圳要在明年年初效仿发达国家,建立起广东省第一个弃婴安全岛。为弃婴提供室内庇护场所的安全岛,里面设置有保温箱、排气扇、被褥,并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充足的氧气,初衷是为了保护婴儿在被父母遗弃时不至于在野外遭受二次伤害,然而公众却掀起了此举是否会纵容弃婴行为的争议。对此,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主任唐荣生显得很无奈:我们改变不了遗弃这一非法行为,却希望可以尽量改变遗弃的结果,提高弃婴的存活率。
  弃婴这一行为当真不可改变?与深圳截至10月底社会福利中心共收到90多名弃婴相比(这一数据在国内城市还属于较低水平),邻近的香港,警方给出的数据是今年1至9月,两岁以下被遗弃婴儿的案件是3宗,去年全年共有10宗弃婴案件。当记者将香港是否计划兴建“弃婴岛”的问题抛给社会福利署,得到的答案却是:应对个别儿童的福利我们有更适切的儿童照顾服务。因为在香港,基本上从亲生父母动了想要遗弃儿童的念头开始,政府就会第一时间适时介入。
香港对弃婴行为惩罚严厉
  “弃婴罪”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
  在内地,人们看待弃婴行为很多时候是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有时候甚至还会对遗弃儿童的父母表达理解之情,孩子患有先天疾病或严重残疾,家庭无力抚养除了遗弃还能怎么办?母亲年纪尚小且未婚,带着“小拖油瓶”怎么开始新生活?而在内地的法律当中,也并没有专门针对弃婴的定罪,弃婴行为一般都是根据刑法规定的遗弃罪进行处罚。刑法第261条这样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情节恶劣”较难界定,追究遗弃人的法律责任时,很多时候也“很难立案抓人”,这导致很多人在选择遗弃婴儿时有恃无恐。
  然而把视线移到香港,不管家庭在遗弃婴儿时拥有多么“名正言顺”的理由,法律却并不讲情面。根据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的规定:任何人非法抛弃或遗弃不足两岁的儿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相当可能蒙受永久损害,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如果婴儿最终死亡,弃婴者甚至可被控误杀或谋杀,判处终身监禁。
  在具体执法中,香港警方也毫不怠慢。据香港媒体报道,今年10月,有清洁工人在收集垃圾时,在香港黄大仙下邨龙兴楼垃圾房内发现了一名初生男婴,警方与救护员赶到现场时发觉昏迷男婴尚余一丝气息,在马上急送医院抢救后却最终不治。随后,因怀疑弃婴产妇可能是该楼居民,警方彻夜封锁现场调查,除大举派员上楼连夜进行调查寻找有否刚分娩的女性外,也封锁垃圾房搜证,考虑男婴是被人从外拿入垃圾房的可能。去年8月,香港警方在屯门码头女厕发现一名随身携带内地牌子奶粉的女婴,因怀疑是内地父母将其从家乡带来香港后丢弃,警方甚至与入境处展开地毯式搜查,寻找其父母的下落。
亲生父母一有“弃婴”的念头
  社工就会在第一时间介入
  香港弃婴案件之所以较少发生,除了法律的威慑作用,起到更大决定性作用的是香港在家庭服务上的完善。人口700多万的香港,注册社工却有18172名,他们分散于各个政府以及非政府机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社工就专职于香港的家庭服务。2005年起,香港政府在全港设立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专门为家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适切帮助,其中就有涉及婴儿抚养问题。
  香港社会福利署向南都记者表示,在儿童抚养问题上,儿童的福祉、权利及最佳利益是最为重要的,应凌驾任何其他权益;在多项可选择的方案中,首要考虑的是防止儿童遭遗弃。“因此,如儿童的亲生父亲或/及母亲欲照顾有关儿童,我们需提供现有的合资格援助,借以支援他们。”记者从今年2月1日开始生效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看到,一名60岁以下经济困难的健全成人,如果需要照顾家庭,他本人每月就可从社会福利署领到2250元港币的综援金,如果家中有残疾儿童,则根据残疾程度不等,每月每个儿童可领到2880到5360港元不等的综援金。也就是说,如果香港三口困难家庭有一个需要经常护理的儿童,夫妻双方加上孩子每月一共可拿到接近一万港元的综援金。
  如果家庭在领取综援金后仍旧无法适切照顾儿童而萌生放弃抚养权的念头,香港社工则会在第一时间介入。在平时,家庭社工服务通过大量的宣传早已深入香港人心,一般这些有放弃儿童抚养权念头的家庭,都会主动去联系所属区域的社工。社工在对该家庭进行评估后,会给出是否对孩子进行转介的决定。据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总干事何爱珠表示:“如果这个家庭的父母因精神状态、坐牢,或者年轻未婚确实不能对儿童进行照顾,社工在进行评估后会转介给香港福利署,由福利署为这些孩子寻找更好的永久家庭。”社署新闻发言人也向南都记者表示:“在香港的儿童若缺乏父母照顾,社工会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依据,就个案进行评估,并因应个别儿童的福利需要考虑安排适当的儿童照顾服务,及为有关儿童制定长远的福利安排。”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会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的需要,由法庭发出保护令,并委托社署署长作为该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来处理有关的福利事宜。也就是说,如果香港人没钱抚养孩子,政府可以给他发补贴;如果香港人实在想放弃亲生孩子的抚养权,则政府可以帮助解决孩子的领养事宜,为孩子找到一个相对好的长期归宿。
  今年9月,香港一名在观塘就读中学中五年级、未婚的18岁女生在家诞婴,因为担心被家长责备,生产后向警方报警声称在楼梯垃圾房捡获弃婴,警方调查后感到可疑再查问,少女才激动大哭讲出真相,最后该名少女被警方拘捕并到法院应讯。而被少女谎称捡到的弃婴,也在评估其家庭后交由社会福利署看管,以为孩子成长谋求最佳利益。
患有先天疾病或严重身体残疾且无人领养的弃婴
  政府会无条件免费治疗并抚养成人
  虽然香港在法例、制度和服务上保证了弃婴案件极少发生,但对于极个别家庭来讲,他们仍旧会选择弃婴这种逃避责任的方式。香港警方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9月,香港共发生3宗两岁以下婴儿被遗弃案件,去年全年则是10宗。而据香港媒体报道,过去5年,至少有20名婴儿被内地父母带至香港遗弃,在去年4至8月的四个月间,香港就先后发生2起内地父母弃婴案件。在这些被遗弃的婴儿当中,患有先天疾病或严重身体残疾的占据大多数。对于这些最终不能核实身份的儿童,香港特区政府会负起养育责任,安排他们入住儿童院或寄养家庭直至成年为止。
  据香港社会福利署新闻发言人向记者表示,在香港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医院内,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并有福利需要的儿童,一般都可通过医院的医护人员,将个案转介驻院的医务社工跟进。医务社工在了解个案的背景及家庭状况后,评估个案面对的问题及福利需要,并与有关的医护人员保持联系,为孩子制定合适的福利计划。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会不断有内地父母将孩子丢弃至香港,因为他们知道,孩子会在香港得到好的医疗照顾。
  在国内颇受舆论关注的“弃婴岛”的设立,在香港并没有对应的举措,一方面也许是因为香港的弃婴数量并不需要专门设立几个弃婴岛来保障婴儿安全,更重要的则是:香港社会多年来已经发展成熟,从法例、制度和服务上最大程度地阻止了弃婴现象的发生。防止虐待儿童会总干事何爱珠向记者坦言,内地弃婴岛之所以会引起人们变相鼓励弃婴的质疑,是因为内地在其他方面也许并没有配套来保障这些孩子的利益。“如果在法例、制度和服务上不进行互相串联,我担心‘弃婴岛’会治标不治本。”
政府会免费为领养家庭做评估,
  多家获认可的社会机构可全程协助领养事宜
  今年年初,河南省兰考县的一场大火、7名孩童死亡的悲剧将弃婴首次以异常惨烈的方式呈现在公众面前,在媒体相继对私自收养这些弃婴的“妈妈”袁厉害进行深度人性挖掘的同时,却很少有人去关注在烧死的弃婴背后,国家制度的缺失。当时知名作家马未都在一档电视访谈节目中坦言:不具备抚养条件的袁厉害硬上,与其天天去宣传个人慈善,不如去拷问一下制度建设是否应大于慈善。
  在香港,马未都的拷问得到了回答。在香港社会福利署,设有专门的领养课来协助安排被遗弃儿童的领养事宜,领养程序虽然相对简单,但过程却是一件在政府主导下非常严肃的事情。首先,领养课的工作人员会免费为申请领养的人士做评估,以确认其是否适合作为领养父母。在内地,领养孩子的首要条件是“收养人必须无子女”,但在香港却并未有此硬性规定,这也无形中扩大了领养家庭的范围。社署社工在为申请人做全面家庭评估时,会逐个去考察申请人的个性、兴趣、人生阅历、应付困难的能力、婚姻稳定的程度、抚养儿童的态度和能力、领养动机以及能否发展受领养儿童的潜能等等多个方面。在社工评估期间,申请人还需要接受法定的刑事纪录核查。当然,整个评估过程都是免费的。
  通过评估和刑事纪录核查之后,是否就可以正式领养儿童?事实上,因为坚持把儿童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所以香港政府会更加用心。据获香港社会福利署认可的福利机构———“母亲的抉择”新闻发言人表示,当评估和核查完成后,他们将通过社会福利署为领养申请人和受领养儿童进行配对,配对之后,领养者与受领养儿童会开始进入到6个月的“观察期”,在此期间,“母亲的抉择”的工作人员会和社会福利署的社工一起,每个月都对配对家庭进行至少一次的家访,以观察儿童生活状况,了解受领养儿童是否适合领养人和家庭环境。在最后决定领养的过程中,法院也会研究每一宗领养申请,只有真正确定领养的安排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才会颁发领养令。
  在内地,要领养孩子领养人必须先到当地计生办开具婚育证明,然后再统一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领养,因为和行政部门打交道,涉及的手续非常复杂。但在香港,除了直接向社会福利署申请领养事宜,还有多家社会机构会全程帮助领养人更好地领养弃婴。南都记者从社会福利署提供的资料上看到,在香港,分为本地领养服务和跨国领养服务的获认可机构,在本地领养服务机构中,除了前面提到的“母亲的抉择”,还有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和保良局。这三家公益机构通过政府的资质认定,可协助领养人办理领养程序。以“母亲的抉择”为例,至今该机构已经成功协助了1400宗领养个案。刚刚过去的11月,“母亲的抉择”在香港发起“领养月”,旨在提高社会对领养的认识,“每个孩子都应拥有一个自己的家庭,并竭尽所能为每个交到我们手上的孩子寻找他们的‘永久家庭’”。

这就是“一国两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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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再看看我们,悲催,人性的悲催,国家的悲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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