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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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稼蔚
时间:
2012-8-10 16:05
标题:
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统一编号 GZ0320120067 文 号 穗残联〔2012〕51号 文件类型 市残联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2-04-13 实施日期 2012-04-13 失效日期 2015-10-14
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0月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于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操作性不强。为了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神病专科门诊资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专科门诊的资助对象确定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纳入卫生部门《广州市精神疾病社区防治与康复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能够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一年以上精神科专科门诊诊疗、服药记录的精神病患者。
二、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资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资助对象为:经精神科专科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中的躁狂症和双相障碍的,经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危险等级在3级及以上的精神病人。
三、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符合条件的具有广州市户籍的0-6岁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残疾症状但因年龄原因未达到残疾评定条件的,经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评估,并出具评估证明认为有抢救性康复价值,纳入各类康复资助对象范围。
四、住院类康复资助审批和报销
需要申请康复资助,同时符合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和残疾矫治手术资助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在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前,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康复资助,并提交《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材料。获得审批后,康复资助对象在医疗机构进行的康复方可获得资助。
康复资助对象在住院康复治疗结束后,携带下列材料前往作出审批意见的各区、县级市残联办理报销手续,区、县级市残联应即时办理。材料具体包括:
(一)已经加具审批意见的《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
(二)提供具体医疗康复服务的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诊断证明书及其医疗费用的收据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应出具复印件;
(三)病历材料复印件;
(四)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结算单》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应出具复印件;未能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费用结算单的,应出示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公章的医疗费用清单,未能提供原件的,应出具复印件。
(五)康复资助对象名下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年度康复任务数和相应项目资金的调整
在一个资金使用年度内各区(县级市)残联如需要对广州市残联下达的康复任务进行调整,须书面向市残联提出申请,调整涉及的资金额度不超过当年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投入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资金总额的20%。申请获批后,调整项目资金的使用投向。各区(县级市)残联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由于康复开支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的认定
该类康复资助申请对象在提交申请时,应填写《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表》(附件1),经村(居)委会、街(镇)残联和区(县级市)残联三级审核后,作为审批参考依据。村(居)委会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各区(县级市)残联应按照《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对康复资助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同时考虑与残疾人同一户籍的家庭各项非经济因素,根据残疾人致残时间、康复需求的紧迫性、家庭人员结构因素(是否单亲家庭,是否有老人、精神病患者、优抚对象等)、是否有其他特别开支令其难以支付康复费用等,进行认定。认定后将认定结果在康复资助对象所属村(居)委会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批意见(公示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七、残疾矫治手术和肢体训练康复资助适应条件
(一)申请以下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的肢体残疾人,纳入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范围:
1.进行肢体残疾人常见的、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残疾矫治手术资助,如:马蹄足畸形、儿童脑瘫、肢体畸形、膝关节屈曲畸形(单纯性膝屈曲畸形、膝过伸、膝外翻、胫骨外旋畸形、股四头肌瘫痪、髋屈曲畸形、髋屈曲外展外旋畸形、髋内收内旋畸形、重度膝内翻、膝外翻等),臀肌挛缩、小儿麻痹后遗症、单纯的马蹄足、高弓足、外翻足、锤状趾、X型腿、O型腿、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烧伤畸形、外伤及车祸致残的四肢及手部等各种畸形。
2.股骨头坏死、类风湿畸形
(二)能够提供有手术必要性的白内障诊断证明资料的白内障患者,纳入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范围。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康复资助申请对象纳入肢体残疾康复训练康复资助范围:
1.患有偏瘫、截瘫、骨关节疾病五年内,并能够提供病历证明的肢体残疾人;
2.接受残疾矫治手术后一年内有康复训练需求并能够提供病历证明的肢体残疾人;
3.外伤致残一年内并能够提供病历证明的肢体残疾人。
八、“户籍人口”、“总人口”数据的统计口径
《办法》中涉及“户籍人口”、“总人口”计算有关经费数据以资金使用年度上年度的广州市统计局公布人口数据为统计口径。
九、康复任务完成补贴经费的结算票据
每年市级向各区(县级市)拨付的康复任务完成补贴资金是给予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完成各项康复任务的工作经费的补贴。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可根据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财综〔2010〕164号) 的精神,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他业务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凭有效票据入账。
十、0-14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残疾矫治手术的康复任务完成补贴
0-14岁在训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语言训练、0-14 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0-14 岁智力儿童康复训练、0-14 岁在学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任务完成补贴为156元/例;残疾矫治手术任务完成补贴为50元/例。
十一、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4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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