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卫生与康复 (第25-26条)
残疾人士应于所在的小区享有:
(一) 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
(二) 具质量的免费或费用低廉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 与残疾相关的特殊医疗卫生服务,包括早期介入及识别、预防残疾恶化等;
(四) 不受歧视的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
为协助残疾人士适应和康复,他们应获得各种适合个别需要的服务和训练,包括:
(一) 残疾人士可于所在小区附近接受服务和训练,并自愿参与;
(二) 推动和提供切合残疾人士所需的辅助器材和科技。
工作和就业 (第27条)
残疾人士享有工作权,包括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的权利,并不得被奴役或被强制劳动。因此,残疾人士应:
(一) 在聘用、工作条件、晋升及享有安全设施、健康及工作环境等各方面免受歧视;
(二) 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三) 享有工会权。
政府应致力采取以下措施,推动残疾人士就业,协助他们寻找、获得、保持和恢复工作:
(一) 为残疾人士提供技能和职业辅导、就业转介、就业培训及持续进修等服务;
(二) 促进自雇形式就业,创办合作社和社会企业等;
(三)在公共部门增聘残疾人士;
(四)以适当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私营机构聘用残疾人士;
(五)在残疾人士工作场地提供合适的辅助设施;
(六)推行各类型的职业复康计划。
政治和公共生活 (第29条)
残疾人士应享有政治权利,这包括:
(一) 直接或透过自行选择的代表,有效和全面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二) 享有选举和被选的权利和机会;
(三) 作为选民,应能够自由表达意愿;
(四) 应有权自行选择他人协助投票;
(五) 确保投票程序、设施和器材无障碍和易于明白、使用。
文化艺术和康乐体育 (第30条)
残疾人士有权参与各项文化艺术和康乐体育活动,当局需采取措施确保:
(一) 文化信息、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及其它有关活动均以无障碍形式提供予残疾人士;
(二) 残疾人士有机会发展和运用自己的创意和艺术潜能;
(三) 残疾人士得以全面参与主流体育活动;
(四) 组织和发展残疾人士专项体育及康乐活动,并提供适当的训练和资源;
(五) 残疾人士可畅通无阻进出各文化艺术和康乐体育场所。
义务的承担
中国是促使联合国订立《公约》的主催者之一,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亦需履行《公约》缔约国的各项义务,当中的重点包括:
(一)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它措施,落实、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士的权利;
(二)在制订一切社会政策和计划方案时必须顾及残疾人士的权利;
(三)推动研究和开发通用设计注的商品、服务、器材和设施,并在拟订标准和指引方面提倡通用设计的概念。
在拟订及施行法例和政策时,应与残疾人士代表及其组织密切协商。
注:通用设计的概念建基于以下七大原则︰确保均等使用的机会、灵活运作、操作简便、指引清晰易懂、减少因意外或误用所引起的危险或伤害、减少操作时的的体力负荷、以及恰当的体积设计。
条文的分类
整体而言,《公约》的50项条文可作以下分类:
第1至2条是《公约》的引子,包括《公约》的宗旨,以及就《公约》采用的一些技术用语作出定义。
第3至9条是一些重要原则和概念,《公约》的理解和执行,均应该以这些原则和概念为依归,如一般原则(第3条)、一般义务(第4条)、平等和不歧视(第5条)、意识提升(第8条)等。
第10至30条可称为特定条款,列举了各专项权利及如何确保残疾人士全面实践他们的权利,如前述多项条文及危难和人道紧急情况(第11条)、获得司法保护(第13条)、个人行动能力(第20条)等。
第31至40条则阐述有关实施及监察的措施,如国际合作(第32条)、国家实施和监察(第33条)、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34条)、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第35条)、报告的审议 (第36条)等。
第41至 50条涉及《公约》如何生效、《公约》所用语言等技术问题,如签署(第42条)、生效(第45条)、修正(第47条)、无障碍模式(第49条)、作准文本(第50条)等。
进一步行动
《公约》虽已落实生效,然而在促进残疾人士权利工作的漫漫长路上,这只是一个起步点。事实上,一般社会人士以至政府官员,对《公约》仍然很陌生。因此,如何透过推广《公约》,增加社会大众对《公约》的认识及接纳,从而达至提升残疾人士权利和尊严的理想目标,端靠各方有心人士的共同努力。作为关心残疾人士的一份子,无论是个人或机构,可以于哪方面出一分力?我们有以下建议:
(一) 宣传
Ÿ 协助推广和宣传这本小册子,在所属单位(学校、小区组织、公司、服务机构等)广泛宣传;
Ÿ 在所属单位以残疾人士权利为题举行讲座、分享会或座谈会;
Ÿ 安排不同形式包括展板、话剧、绘画、征文等活动作宣传;
Ÿ 利用各种媒体(电台、报章、杂志等)介绍《公约》内容及其推行情况。
(二) 教育
Ÿ 在各小、中学进行入校活动,向学生宣扬尊重残疾人士权利的讯息;
Ÿ 推动教育局及学校将残疾人士权利的课题纳入课程,作为通识教育或公民教育的一部份。
(三) 监察
Ÿ 监察和敦促政府、商界及民间团体落实《公约》的各项条文;
Ÿ 缔约国需定期向联合国的特设委员会提交报告,香港亦将通过中国的报告展示其落实《公约》的状况,残疾人士组织需监察特区政府撰写的报告内容,或在有需要时提出另类报告。
(四) 游说
Ÿ 与政府、立法会和区议会议员及民意代表,透过面见、信函建立沟通平台,以推广《公约》及监察其执行;
Ÿ 残疾人士组织应加强向立法者的倡导,确保政府在制订各项社会政策的过程中充分咨询残疾界别的意见。
相关网址
联合国有关残疾人士权利的信息 www.un.org/disabilities
国际组织 Rehabilitation International www.riglobal.org
国际组织 Disabled Peoples’ International www.dpi.org
劳工及福利局 www.lwb.gov.hk
平等机会委员会 www.eoc.org.hk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www.hkcss.org.hk
香港复康联会 www.hkcss.org.hk/rh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普及版〔第二版〕
编辑委员会
香港复康联会 袁志海先生 (召集人)
卓新力量 周德雄先生
陈俊杰先生
冯慧瑛女士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郭俊泉先生
王晓雯女士
香港复康联盟 黄嘉玲女士
周永康先生
徐启明先生
王嘉丽女士
香港视网膜病变协会 曾建平先生
恒康互助社 郑仲仁先生
复康力量 李香江先生
学前弱能儿童家长会 李刘茱丽女士
励智协进会 杨袁志群女士
特别鸣谢: 林子絪律师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
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1204室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复康部
- 上一篇: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普及版第二版1
- 下一篇:广州残疾人乘车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