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
为加深残疾人士及社会大众对《公约》的认知和关注,香港复康联会及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特地成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推广委员会」,成员包括不同残疾社群的代表,一方面推动政府当局以具体措施落实《公约》,另方面拟议宣传策略和筹办推广项目。
《公约》共有50项条文,涉猎层面甚广,且行文艰涩,不易解读。有鉴于此,委员会特别编制「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普及版」,深入浅出简介《公约》内容,并选取当中与香港残疾人士息息相关的条文,作重点阐述。
直至目前为止,签署《公约》的国家已有136个,而批准《公约》的国家亦达到41个,地区遍布全世界。这确实是一个喜讯,象征实现残疾人士权利的道路又向前迈进一大步。
我们希望这本「普及版」可以让更多人认识残疾人士的权利,使香港与世界各地同步,消除任何对残疾人士的歧视,共同缔造伤健共融的和谐社会。
香港复康联会主席
张健辉
二○○八年十一月
目录
《公约》的由来 3
定义与原则 4
权利的范围 5
香港残疾人士较关注的《公约》条文 6
无障碍 6
独立生活和融入小区 7
教育 8
医疗卫生与康复 9
工作及就业 10
政治和公共生活 11
文化艺术和康乐体育 12
义务的承担 13
条文的分类 14
进一步行动 15
相关网址 17
编辑委员会 18
读者意见问卷 19
《公约》的由来
早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确认包括残疾人士在内的所有人天生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联合国成员国继后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等,在世界各地广泛发挥影响,提高了对妇女及儿童权利的重视。
与此同时,残疾人士仍普遍受到歧视,因此不少残疾人士和代表他们的机构在过去超过四分一世纪,积极推动残疾人士的权益,更倡议联合国缔立《残疾人权利公约》。
经历5年多的谈判和协议,《公约》于2006年12月获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成为第八份也是二十一世纪首份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公约》的制订,是促进、维护和确保全球6亿5千万残疾人士享有与普通人平等权利、自由及尊严的重要里程碑。
在《公约》起草及定稿过程中,香港复康联会及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多次向联合国提交立场书,香港残疾人士的代表亦于2007年3月见证了《公约》的签署仪式。
根据规定,《公约》在20份签署国批准书交存联合国后的第30天开始生效。这个机制于2008年4月获启动,
中国政府于
定义与原则
定义:残疾人士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可能阻碍残疾人士全面参与社会。
《公约》建基于以下原则:
(一) 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
(二) 不歧视;
(三) 参与和融入社会;
(四) 尊重差异及接受残疾人士是人类多样性的展现;
(五) 机会均等;
(六) 无障碍;
(七) 男女平等;
(八) 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及其独特身份
权利的范围
《公约》共有50项条文,第10至30条为特定条款,列举了专项权利及如何促进残疾人士全面享有人权。涵盖的范围可分为公民及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两大类别。
公民及政治权利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
– 生命权 (第10条) –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第12条) – 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14条) –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15条) –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 (第16条) – 身心受到完整的保障和尊重 (第17条) – 迁徙自由和国籍 (第18条) – 尊重私隐 (第22条) – 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 (第29条) |
– 独立生活和融入小区 (第19条) –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第21条) – 尊重家居和家庭 (第23条) – 教育 (第24条) – 医疗卫生 (第25条) – 康复 (第26条) – 工作和就业 (第27条) – 适切的生活和社会保障 (第28条) –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第30条) |
香港残疾人士较关注的《公约》条文
无障碍 (第9条)
残疾人士有权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个人与社会各个层面的生活。为此,残疾人士有权生活于一个无障碍的社会。无障碍的意义包括:
(一) (一)无障碍的建筑物、道路、交通和其它室内外设施(包括学校、房屋、医疗和工作场所);
(二) (二)无障碍的信息、通信和其它服务(包括电子服务和紧急服务)。
为建设无障碍的社会,政府应当:
(一) 拟订无障碍设施和服务的最低标准和规定,并落实推行;
(二) 确保各管业机构在其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内,为残疾人士提供无障碍的环境及设施,如引路径、凸字标志和易读易懂标志、手语翻译、紧急讯息电子通告板等;
(三) 就残疾人士面对的无障碍问题向持份者提供培训;
(四) 提供适当的协助和资源,确保残疾人士有机会获得所需信息及使用新的通信技术和电子媒体等系统;
(五) 重视、推广和实施「通用设计」﹝即指尽最大可能,令产品、环境、计划和服务均可供所有人包括残疾人士使用而无需作出调整或特别设计﹞。
独立生活和融入小区 (第19条)
残疾人士享有在小区中生活的平等权利,透过共融的环境,得以全面参与小区各项活动。因此:
(一) 残疾人士有权选择居所,及选择与何人一起生活;
(二) 残疾人士应获得各种小区支持服务,融入社会;
(三) 公共小区服务和设施应符合残疾人士的需要。
教育 (第24条)
残疾人士应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的情况下,享有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身学习等权利,以便:
(一) 充分发挥个人潜能,培养自尊自重的精神;
(二) 充分发展残疾人士的个性、才华、创造力、智慧和体能;
(三) 让残疾人士学习生活和社交技能。
为了实现这些权利,残疾人士教育应具备以下适当措施,包括:
(一) 残疾人士不会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
(二) 残疾人士可以在自己生活的小区内,入读融合学校,并得到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持;
(三) 提供学习手语、凸字和其它沟通媒介,与及定向行走等技能训练;
(四) 确保以最适合个人情况的语文及交流方式,向视障、听障或视听障人士提供教育;
(五) 宣传听障人士的语言特性及其它残疾人士的沟通方法。
医疗卫生与康复 (第25-26条)
残疾人士应于所在的小区享有:
(一) 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
(二) 具质量的免费或费用低廉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 与残疾相关的特殊医疗卫生服务,包括早期介入及识别、预防残疾恶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