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94—142公法明确规定:必须为所有3—21岁的特殊儿童制定适合其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且必须定期评估与修正。94—142公法明确规定了IEP的拟订要点,而且规定每一个特殊儿童都要通过IEP的评估与施教。这一思想,对于整个世界的特殊教育观念及做法都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1997年,台湾教育部委托林宝贵教授制定「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正式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的第十八条条文中,规定台湾的特殊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定义、内容、拟订计划与检讨时间。目前,在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下,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台湾的使用率已经普及。
而在大陆,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要为每一个特殊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更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虽然在特殊教育开展较好的地区或城市已经开始该教育计划的尝试,但是,因为教育实施者普遍缺乏对该教育计划的定义、内容以及实施细则的清晰认识,并且在具体实施中缺乏科学指导和政策支持,这一教育计划在大陆的探索面临极大的阻碍和挑战,特殊儿童的能力提升和全面发展也遭遇到诸多限制。
因此,在提及大陆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推广时,林宝贵教授重点强调,推动立法是保障大陆个别化教育计划长久而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在她看来,一方面,法律可以通过一系列明文规定促进个别化教育计划的专业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为该计划的实施提供各种政策保障和资源支持,并利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并监督其执行。
下面是本刊记者对林宝贵教授的专访,透过林宝贵教授的回答,我们可以了解到“立法”对于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的重要性,以及台湾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法制化进程。
记者:在由您主导制定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中,一份规范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应该包括哪些关键点?
林教授:我认为个别化教育计划,简称IEP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几项:
IEP应描述学生的认知能力、沟通能力、行动能力、情绪、人际关系、
感官功能、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语文、数学等学业能力之现况。
IEP应说明学生的家庭状况。
IEP应说明学生障碍状况对其在普通班上课的影响。
IEP应说明适合学生的评量方式。
IEP应说明行政支持及处理的方式。
IEP应说明学年教育目标(长期目标)及学期教育目标(短期目标)。
IEP应说明学生所需特殊教育与相关的专业服务。
IEP应说明能参与普通学校(班)的时间及项目。
IEP应说明学期目标达成的评量日期与标准。
IEP应说明各阶段(学前教育大班、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及高中三年级)学生转衔服务的内容。
另外,上述第10项转衔服务的内容,简称ITP应包括下列6项:
ITP应说明如何对学生进行升学辅导。
ITP应说明如何对学生进行生活辅导。
ITP应说明如何对学生进行就业辅导。
ITP应说明如何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ITP应说明有哪些福利、资源可以利用。
ITP应说明有哪些专业服务可以帮助学生。
记者:那么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对“个别化教育计划”这一概念,一般会产生哪些迷思?
林教授:
1.会误认为个别化教育计划是一对一的教学,可是又没有那么多的教师人力编制,可以应付一对一的教学。
2.个别化教育计划容易流于形式上的书面作业,没有真正落实在实际的教学与执行中。
3.缺乏相关专业团队的配合与参与。
4.家长参与率低。
5.教师缺乏拟订个别化教育计划与实施的能力条件。
6.教师缺乏课程与评量的调整。
记者:那面对这些情况,您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保证“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规范与有效实施?
林教授:我认为应该制订法律,以保证有效的实施。
记者:在台湾,“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推广和规范化经历了怎样的历程?
林教授:
1979年,新竹林孟宗老师首先为文介绍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定义与实施的重要性。
1983年,本人在彰化师大特教中心首先出版「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计划专辑」。
1986年,教育部委托本人编辑及出版「启聪教育个别化教学手册」。
1989年,教育厅委托本人编辑及出版「启聪学校(班)个别化教学各科行为目标细目」。
1994年,教育部委托林幸台教授及本人等进行「台湾实施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方案现况调查研究」。
1994-1996年,本人召集启聪学校(班)教师,编辑「小学、初中各科目个别化教育计划教学目标细目」。
1997年,教育部委托本人制定「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时,正式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的第十八条条文中,规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定义、内容、拟订计划与检讨的时间。
记者:目前,有关法律对于“个别化教育计划”都有怎样的规定?
林教授:台湾的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对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定义、内容、计划的拟订与实施,都有明文的规定,特殊教育师资培育课程中,也都正式开设课程加以介绍,特教教师也必须参加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研习。
记者:根据您对大陆的了解,您认为台湾在这一方面的法制化进程对大陆而言有哪些值得借鉴之处?
林教授:台湾经过三十年的倡导,才终于让个别化教育计划成为身心障碍学生接受特殊教育与相关服务的法定文件,借以保障其受教权。其间又经十年法令保障下的执行,才使使用率渐趋普及,唯在执行与内容上,仍需从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功能出发,藉由学校行政人员、相关专业人员、普通教育教师与特殊教育教师、家长共同合作,方能发挥个别化教育计划应有的功能。希望大陆也能早日让个别化教育计划成为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法定文件,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服务质量。
当前,大陆个别化教育计划立法的实现确实还存在很多现实困难,但是,从美国和台湾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立法的实现对于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有效推进,对于特殊教育规范与专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在关注眼前教育成效的同时,应当将推动立法作为实现个别化教育计划长远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这一目标的达成,一方面需要特殊教育部门提供专业的指导和科学的研究,不断创新更符合大陆实际需求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更需要基层康复机构不断的实践与反思,不断校验、调整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的方法。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的逐渐成熟,立法保障也会逐步成为现实。这一教育模式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也会迅速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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